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以下简称为“CET”)的考生须在考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避免在不知晓相关规定情况下造成无法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情况的出现:
一、本次考试各科目具体时间如下:
时间 | 考试种类 | 考试时间 |
上午 | 英语四级考试(CET4) | 9∶00-11∶25 |
下午 | 英语六级考试(CET6) | 15∶00-17∶25 |
二、考试当天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45开始,下午2∶45开始) 入场,入场开始15分钟(即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 警人员证件、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学生证,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证件遗失的学生凭院系开具的“CET考生证明”入场(可代替任何一种遗失证件),“学籍证明”只能代替学生证。
三、考生须携带HB-2B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等文具。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电子记事本等违规物品不得携带入场,一经发现,将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本次考试收音机不再作为备用听力设备,无需携带耳机进入考场。
四、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五、答题前应认真阅读试题册正面的“敬告考生”内容,按要求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成绩无效。英语四级(CET4)和英语六级(CET6)采取多题多卷模式,考生需将试题册背面条形码粘贴条粘贴至答题卡1上规定位置,错贴、漏贴、损毁条形码粘贴条将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除有特殊原因,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六、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须使用HB-2B铅笔在答题卡上相应位置填涂,修改时须用橡皮擦净。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七、英语四级(CET4)和英语六级(CET6)须在规定时间内依次完成作文、听力、阅读、翻译各部分考试,作答作文期间不得翻阅该试题册。撕毁试题册、答题卡将按违规处理。听力录音播放时间包含答题时间,听力完毕后请立即停止作答,监考员将立即回收答题卡1,得到监考员指令后方可继续作答。作文题内容印在试题册背面,作文题及其他主观题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区域内作答,选择题均为单选题,错选、不选或多选将不得分。
八、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九、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拒绝作弊行为,考场内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保持良好考试秩序。实施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按违规处理取消成绩,对扰乱考场秩序,参与作弊团伙、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十、考试期间非听力考试时间,不得佩戴耳机,否则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
十一、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敬告考生 一、在答题前,请认真完成以下内容: 1.请检查试题册背面条形码粘贴条、答题卡的印刷质量,如有问题及时向监考员反应,确认无误后完成以下两点要求。 2.请将试题册背面条形码粘贴条揭下后粘贴在答题卡1的条形码粘贴框内,并将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在试题册背面相应位置。 3.请在答题卡1和答题卡2指定位置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准考证号、姓名和学校名称,并用HB-2B铅笔将对应准考证号的信息点涂黑。 二、在考试过程中,请注意以下内容: 1.所有题目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册上的作答一律无效。 2.请在规定时间内依次完成作文、听力、阅读、翻译各部分考试,作答作文期间不得翻阅该试题册。听力录音播放完毕后,请立即停止作答,监考员将立即回收答题卡1,得到监考员指令后方可继续作答。 3.作文题内容印在试题册背面,作文题及其他主观题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区域内作答。 4.选择题均为单选题,错选、不选或多选将不得分,作答时必须使用HB-2B铅笔在答题卡上相应位置填涂,修改时须用橡皮擦净。 三、以下情况按违规处理: 1.不正确填写(涂)个人信息,错贴、不贴、毁损条形码粘贴条; 2.未按规定翻阅试题册、提前阅读试题、提前或在收答题卡期间作答; 3.未用所规定的笔作答、折叠或毁损答题卡导致无法评卷。 4.考试期间在非听力考试时间佩戴耳机。 |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